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