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