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与工业遗产保护相关的作业不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危害工业遗产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