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应当在原有环境中保存;不能在原有环境中保存的,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工业遗产专题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捐赠能反映本地工业发展进程的工业遗产。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