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应当在原有环境中保存;不能在原有环境中保存的,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工业遗产专题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捐赠能反映本地工业发展进程的工业遗产。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