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有效保护厂房、机器、建筑综合整体、工业景观等。

可以利用现有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建设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展中心、遗址公园、创意园区、主题公园、科普与拓展基地等。

鼓励和支持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将工业遗产向公众开放。

尚在使用中的工业遗产,在妥善保护、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继续进行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