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符合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价值特别突出的,应当申报省级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符合珍贵文物或者一般文物标准的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应当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为珍贵文物或者一般文物。
符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准的非物质工业遗产,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为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价值特别突出的,应当申报省级或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对工业遗产集中成片、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符合条件的,申报历史文化街区。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