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对非物质工业遗产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采用文字、绘图、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地记录;(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构)筑物、场所等;(三)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