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做好分类、登记、修复、保管和鉴定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