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对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做好分类、登记、修复、保管和鉴定等工作。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