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对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公布该工业遗产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