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工业遗产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保护设施;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爬;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染物;

(四)违规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

(五)新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

(六)进行与工业遗产保护工作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七)其他有损于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