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业遗产名录公布后一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划定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保护责任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