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