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工业遗产名录公布后一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划定不可移动物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保护责任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