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修缮整治、安全防卫、建立台账等维护管理工作。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工业遗产保护方案,明确工业遗产的保护形式、修缮维护、保护管理等具体要求,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业遗产权属变更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