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