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工业遗产名录公布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明确保护责任人,指导其制定保护方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定期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查处和纠正工业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