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业遗产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