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三条有效在城市改造、工业企业搬迁和改造等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工业遗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