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并按照前款规定报批和公布。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