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