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基础上,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学校、医院、商业地区、住宅小区等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