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以及人行道、公共场地的停车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