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停车管理联动机制,设立由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参加的指导协调机构。

指导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处理停车管理职权划分、地域管辖和联合执法问题;

(三)定期研究、通报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管理情况,协调处理突出问题;

(四)落实上级政府督促、交办的停车管理事项;

(五)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其他事项。

指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