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完善停车管理机制,部署停车设施建设,加强停车分类指导,提升停车管理智能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与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