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及配套设施。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及配套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及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