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的出入口应当设置醒目标志,标明停车设施名称、服务项目、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应当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免费接入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实时互动。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