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及时采集、整理和更新公共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车位查询、车位预约、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标准、电子支付等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