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道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场地停车泊位的施划。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