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进行调整。

在新建、改建、扩建停车设施基本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周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