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机动车停车供需紧张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权属单位、个人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边角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