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交通客运场站、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临时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明示临时停靠时长。

改建、扩建前款规定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临时落客区。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