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七条有效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江河流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区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