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情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增强全民水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