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应当配建应急备用水源取水设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