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除遵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投放粪便、饲料、化学肥料养殖水产品;(二)设置禽畜养殖场;(三)从事采矿以及可能对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取土、爆破等活动;(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