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