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损坏水质的行为: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禽畜粪便;

(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

(三)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

(四)使用炸药、毒药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方式捕杀水生动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