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第十条有效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蓄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合理开发水资源,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扩建蓄水工程,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城乡供、蓄水能力。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新建、改建、扩建蓄水工程年度计划,并按照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