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