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