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