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