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施工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挪作他用;(三)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