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即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转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置,并明确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依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