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实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违法行为信息收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扬尘来源调查采集工作,整合各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数据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测网络,实现数字化管理信息共享,对扬尘污染实行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