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巡查制度,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商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或者联合开展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