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防尘措施: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业主依法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