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垃圾当日清运,不能当日清运的,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二)所挖树穴在当日内不能栽植的,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泥土平面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对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五)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对绿化带实施翻土施肥、消毒的,采取定时洒水等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