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规定定时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路面整洁干净,达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在大风气象条件下不适宜室外作业时,应采取清洁动力机械化吸尘清扫或者湿法作业,并增加清扫次数。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干道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采用清洁动力机械化吸尘清扫或者湿法作业;
(二)实行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避开行人行车高峰进行低尘作业;
(三)清扫产生的垃圾、下水道疏浚作业产生的污泥应当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