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易产生扬尘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密封存放;(二)墙体拆改、机械开槽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遮挡、喷淋等防尘措施;(三)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